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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970年《官方语言法》实施以来,加拿大最高法院一直以两种官方语言发布其所有判决。然而,1970年前最高法院所做的判决呢?这些判决大多是用英语书写的,是否需要翻译成双语以便公众查阅?
直到最近,《官方语言法》并未被解读为要求最高法院翻译其旧判决。然2021年,针对律师Marie-Andrée Denis-Boileau提出的投诉,官方语言专员Raymond Théberge认定法院违反了《官方语言法》,认为其网站上发布的单语判决构成了与公众的沟通,法院应该将其翻译成法语。
专员建议最高法院在18个月内翻译其1970年前的所有判决。9月17日,他再次重申了这一建议,回应了由Droits collectifs Québec提出的另一项投诉。不幸的是,最高法院并未采取行动,未实施专员的多次建议。
加拿大新闻社/Adrian Wyld
最高法院与专员在《官方语言法》的要求上显然存在分歧。除了这一解释上的差异外,加拿大首席大法官Richard Wagner在2024年6月3日的年度新闻发布会上阐述了法院对此问题不作为的三个原因:旧判决纯属历史兴趣,任何翻译都是非官方的,法院缺乏必要的资源。
作为宪法学者和语言权利专家,我们并不认为这些理由特别说服力。
旧判决的法律意义
首席大法官认为,旧的最高法院判决的法律价值是“微不足道的”。他将这些判决称为我们“法律文化遗产”的一部分。鉴于自《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》通过以来,法律迅速演变,他表示“今天没有人会引用1892年的判例来支持自己的案件”。
这些声明令人震惊。在我们这样的普通法体系中,司法判决是具有法律权威的,除非明确推翻。根据判例法规则(stare decisis),法院在类似情况下必须适用之前判决所确立的法律规则。判例法规则为法律提供稳定性,使个人能够计划其活动,以确保遵循适用的规则。
因此,除非这些判决被明确推翻,1970年前最高法院的判决仍然具有前导效应。它们是加拿大规范景观的一部分。下级法院需适用最高法院设定的法律规则,包括之前1970年作出的判决。同样,最高法院必须遵循自己以前的判决,除非认为有“令人信服的理由”放弃这些判决。
实际上,许多那个时代的最高法院判决仍在加拿大法学院教授。此外,律师在日常实践中仍然引用1970年前的判例以支持其法律诉讼。最高法院本身也常常引用其早期的判决。
人们只需想到R. v. Comeau一案,最高法院就引用了其在1921年作出的关于省际贸易的判决。另一个例子是St. Lawrence Cement Inc. v. Barrette一案,法院引用了1896年关于邻里骚扰的判决。还有一些经典判决,如Roncarelli v. Duplessis,法院裁定魁北克省长滥用了权力,至今仍然相当重要。这些判决是构成加拿大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翻译判决的非官方身份
首席大法官还指出,1970年前的最高法院判决翻译将不会具有官方地位,因为这些判决的作者已去世,因此无法验证或批准。
确实,这些翻译无法得到原判决作者的批准。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将毫无用处。从司法获取的角度来看,在官方双语国家,公民、法学生、律师和法官应能以英语和法语接触到最高法院的所有判决。
同样重要的是,尽管包括1867年宪法法案在内的数个加拿大宪法文件的官方法语版本仍未发布,但联邦政府已提供这些文件的非正式法语翻译。这些翻译确保法语人士能阅读这些重要法律文本,而在等到根据1982年《宪法法》第55条正式采纳之前,这些翻译增强了司法获取。
加拿大新闻社/Adrian Wyld
资源短缺
最后,首席大法官指出,翻译最高法院的旧判决将需要大约100名翻译人员,费用在1000万到2000万之间。他说,法院没有这些资源,也没有员工来保证生产翻译的质量。
翻译最高法院在1970年前发布的数千个单语判决无疑是一个雄心勃勃且昂贵的项目。它可能需时超过专员建议的18个月。这是一个长期项目,可能需要数年才能完成。
然而,仅仅因为翻译单语判决可能需要一些时间,这并不是拒绝承担该项目的有效理由。如果马尼托巴省能够在最高法院于《马尼托巴语言权利参考案》作出裁决后,翻译并重新颁布近100年的英语立法,那么最高法院理应能够应对这一挑战。
最高法院应抓住这一机会,认识到由于其地位和重要性,所有判决都必须以两种官方语言发布。对所有最高法院判决进行双语发布显然与《官方语言法》的精神一致,与英语和法语的实质平等原则一致,并与保护官方语言少数群体权利的宪法条款一致。
在执行该项目时,最高法院应优先翻译那些最常被加拿大法院引用的旧判决(即可最相关的判决)。虽然该翻译项目不可能完全依赖人工智能工具完成,但随着时间的推移,这些工具预计将越来越多地在项目中发挥作用,促进翻译人员的工作。
联邦政府的角色
正如最高法院在R. v. Beaulac案中所认定的,“行政不便”和“财务成本”并不是拒绝实施语言权利的有效理由。
最终,联邦政府有责任为最高法院提供必要的资金,以实施这一重要项目。根据《官方语言法》第七部分,联邦政府有必要采取“积极措施”,以“支持创造和传播法语信息,以促进任何学科科学知识的进步”,以及“支持对增强英语和法语语言少数群体活力至关重要的领域”,包括“司法”领域。
在很多方面,最高法院在制度双语方面是榜样,而在这一情况下,大家都毫不怀疑它的善意。但这些旧的单语判决在其记录上是一个污点,迟早需要清除。